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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数据发展应用将有法可依

7月16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集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新一轮的信息技术与产业、经济和社会的深度融合,大数据日渐成为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7月16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集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大数据发展应用将有法可依

我省高度重视大数据发展应用,省委十届十次全会提出要加快“数字江淮”建设,打造江淮大数据中心。目前,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但也面临数据资源分散统筹利用难、数据安全尤其是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等问题。为了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安徽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

《征求意见稿》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是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征求意见稿》明确,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省本级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本地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共同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归集、汇聚、融合各类公共数据资源。设立省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在税费、科研、人才、用地、用电、基础设施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鼓励联合建设面向中小企业和教育、医疗、交通、环境、金融等重点领域的行业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有效流动。鼓励非公共数据资源的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共享开放和有效流动数据资源,发挥数据资源效益。

针对广泛关注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如何保护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给出回应:任何组织和个人采集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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